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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标准备案代办中心
发布时间:2023-11-02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43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企业标准备案代办中心

       1.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,制定企业产品标准,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。已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,制定严于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,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。

  2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:

  (1)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、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;

  (2)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的;

  (3)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;

  (4)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、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;

  (5)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;(6)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。

  3.(1)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;(2) 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,重新办理备案手续。

  4.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,应当持《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》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变更手续。

  5.以下产品需到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办理备案:

  (1)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;

  (2)消防产品;

  (3)Ⅱ、Ⅲ类医疗器械;

  (4)软件产品;

  (5)农药;

  (6)卫生杀虫剂;

  (7)液体肥料;

  (8)特殊化妆品;

  (9)饲料添加剂。

  6.食品、食品添加剂标准需到省卫生厅办理备案。根据《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》,药品及农业种植、养殖产品等不属于备案范围。

 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及准备资料:

  1.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原件3份及电子文本;

  2.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原件1份;

  3.企业产品标准备案/复审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;

  4.规定格式的企业声明原件1份;

  5.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原件1份;

  6.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(会议纪要)原件1套;

  7.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;

  8.《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》(新办企业免此项) (备注:如企业在“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”在线申报,预审查通过后须打印“预约受理通知书”及以上材料提交办理。) 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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