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7688901138
首页 > 新闻中心 > 为什么要求企业要进行产品标准的备案呢?
新闻中心
为什么要求企业要进行产品标准的备案呢?
发布时间:2023-11-04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3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为什么要求企业要进行产品标准的备案呢?

2009年,我国发布并实施了《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》,提出企业的产品标准要采用备案制管理,要求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,应当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,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。

  为什么要求企业要进行产品标准的备案呢?

  其实,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是保护企业的法律依据,企业生产的产品一旦投向市场就成为商品,如果企业本身制定的产品标准不依法上报备案,企业的正当利益就会失去法律的准绳,这样就会让更多的假冒微滤商品有机可乘、有空可钻。

  取消备案制

  今*上午,国务院发通知,进一步放开搞活企业标准。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,逐步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。鼓励标准化专*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,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。建立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。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。探索建立企业标准化需求直通车机制。

  如何做好监管呢?方案中指出要开展以随机抽查、比对评价为主的企业标准公开事中事后监管,对依据标准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开展监督检查,并将结果纳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。

  并且,国务院支持标准化服务业发展,完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,服务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。

 :取消了企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备案制度后,将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和更为健全的监管制度。那么,企业标准排行榜、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、标准创新型企业、企业标准化需求直通车制度将成为有力保护企业产品的灵活方式。可以说,对于监管环节,国家还是用上“信用”制度,现在很多企业、机构已将尝到了“失信”的苦头,不要轻易触碰“失信”的底线!方案中还提及了军民标准融合、团地标准、公益类标准向社会公开等内容,:

  原 文

  《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》

  重点任务分工(2017-2018年)

  为贯彻实施《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5〕13号),协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,确保第二阶段(2017—2018年)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,现提出如工。

  一、基本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。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,对拟废止的强制性标准公告废止;对拟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标准公告转化,使其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,尽快完成文本修改;对拟整合或修订的强制性标准,分批提出修订项目计划,推进整合修订工作。制定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》,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制度。强制性标准要守住底线,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、国家安全、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。(质检总局、国家标准委牵头,各有关部门、各省级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)

  二、加快构建协调配套的推荐性标准体系。落实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意见,做好后续废止、修订、转化等相关工作,有效解决标准滞后老化问题。进一步明晰各层级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,厘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,将推荐性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,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,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留出发展空间。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,着力提高推荐性标准供给质量。加强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备案协调性审查,及时做好备案标准信息维护工作。(国家标准委、各有关部门、各省级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)

  三、发展壮大团体标准。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,明确制定原则,严格制定程序,构建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和信息公开制度、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规范,建立第三方评估、社会公众监督和监管相结合的评价监督机制,推动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诚信自律。扩大团体标准试点,逐步形成一批有知*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。鼓励社会团体发挥对市场需求反应快速的优势,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,优化标准供给结构,促进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加快成长。鼓励在产业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、采购、认证认可、检验检测等工作中适用团体标准。(国家标准委、民政部牵头,各有关部门、各省级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)

  四、进一步放开搞活企业标准。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,逐步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。鼓励标准化专*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,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。建立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。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。探索建立企业标准化需求直通车机制。支持标准化服务业发展,完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,服务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。(质检总局、国家标准委牵头,各有关部门、各省级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)

  开展以随机抽查、比对评价为主的企业标准公开事中事后监管,对依据标准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开展监督检查,并将结果纳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。(质检总局、等有关部门、各省级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)

  五、增强中国标准国际影响力。深度参与国际*准化治理,增强标准国际话语权。建立中外标准化专家合作交流机制,鼓励中国专家积极参与国际*准化组织工作。实施标准联通“一带一路”行动计划,与沿线重点国家在国际*准制定、标准化合作示范项目建设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。探索建立企业参与国际*准化活动快速通道,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*准制修订、承担国际*准组织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秘书处工作,将国有企业在国际*准化活动中取得的重大工作成果纳入考核体系。鼓励和规范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。探索建立中外城市间标准化合作机制。组织翻译一批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以及对外经贸合作急需标准,推进重点领域标准中外文版同步制定工作,推动中国标准海外应用。积极开展中外标准比对分析,加快提升国际国内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,主要消费品领域与国际*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%以上,装备制造业部分重点领域国际*准转化率达到90%以上。(国家标准委牵头,各有关部门、各省级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)

  六、全面推进军民标准融合。大力实施军民标准通用化工程,推动军*装备和设施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,将先进适用的军*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,军地协作制定一批军民通用标准。建设军民标准化信息资源共享平台,开展军民标准化技术组织共建共享,加大国防和军队技术专家参与全国专*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范围和力度。明确军民通用标准的制修订程序,逐步形成军民标准融合发展的长效机制。(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、国家标准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国防科工局牵头,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)

  七、提升标准化科学管理水平。强化科技与标准的互动支撑,加大科技研发对标准研制的支持力度,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,加快推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。(科技部、国家标准委牵头,各有关部门、各省级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)

  加强标准化管理机制创新,探索建立有利于发展新产业、培育新动能的标准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,提高标准制定效率,缩短标准制定周期。加强标准立项评估工作,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监督,建立标准实施评估机制,健全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。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动态管理,完善考核评估机制,公开考核评估结果,强化结果应用。(国家标准委、各有关部门、各省级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)

  八、推动公益类标准向社会公开。研究制定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,在遵守国际(国外)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,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。推动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。加强全国标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,提供标准信息的公益性服务。(国家标准委牵头,各有关部门、各省级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)

  九、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。加快推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修订工作,争取尽快出台,实现改革于法有据。(国务院法制办、质检总局、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)

  加快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配套规章立改废工作,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、各地方标准化立法工作,推进标准化法治体系建设。(国家标准委、各有关部门、各省级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)

  十、推动地方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。健全地方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,确保机制有效运行。完善支持标准化发展的政策激励机制。大力推进“标准化+”行动,促进标准化与各领域融合发展,强化农业现代化、新型城镇化、生态文明建设、行政许可、政务公开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标准化工作。严格依据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,探索开展标准实施评估。深化京津冀、长三角等重点区域标准化协作,发挥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等平台机制作用,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领域的重大标准化问题。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标准化改革试点。(国家标准委、各有关部门、各省级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)

  十一、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。推进标准化学历教育,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。建设高水平标准化智库,吸纳国内外顶*人才为标准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撑。着力培养标准化管理人才,造就一批理论与实践并重、既懂专*又善于标准化管理的综合型人才。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设立标准化相关研究机构,大力培育标准化科研人才。探索建立企业和高等院校、职业学校、标准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人才的市场化机制,将标准化知识纳入职业技术工人培训内容,加强企业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。加快落实国际*准化人才培训规划,选拔培养一批懂专*、懂外语、懂规则的国际*准化人才。(教育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国家标准委牵头,各有关部门、各省级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)

  十二、强化标准化经费保障。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,对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、推荐性标准优化完善以及标准国际化等重点任务给予积极支持。广泛吸纳社会各方资金,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标准化专项基金,探索建立标准创新融资增信制度,形成市场化、多元化投入机制,支持标准化创新发展。(财政部、质检总局、国家标准委牵头,各有关部门、各省级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)


核心提示:企业标准备案
刚发布的文章
联系方式
  • 地址: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宏海商务大厦1821
  • 电话:17688901138
  • 手机:17688901138
  • 联系人:刘晨轩
新闻分类
最新发布
企业新闻